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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口货物开具出口发票要备注外币汇率和报关单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

二、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四、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信息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栏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各栏次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折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字样,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五、其他规定

(一)来料加工业务,“金额”栏应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加工费收入。

(二)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分两行开具:其中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栏选择“免税”;另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被税务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因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有差异需调整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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